学术自律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中文信息学会学术自律管理和行风建设,提供诚信服务,营造和谐学术环境,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学会章程,制订学术自律规范。
第二条 中国中文信息学会学术自律规范是指本学会会员在科研、教学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中国中文信息学会有权对会员遵守执行学会学术自律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会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事业。
第五条 会员应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中文信息处理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会员应该严格遵守《中国中文信息学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会员应当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积极为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事业服务。
第八条 会员应以《中国中文信息学会学术自律规范》为行动指南,构建和谐科研环境。
第九条 会员当应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端正行业作风,自觉陶冶情操和加强道德修养。
第十条 会员应当廉洁奉公、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认真贯彻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不同学术观点,共同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参加学会组织的科普、科技下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热心参与学会工作,协助学会做好学术交流、会员发展等工作。
第十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坚决抵制学术上的腐败和违规行为,反对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十六条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相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当以科学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坚决抵制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不得利用学会名义私自召开学术会议、举办学习班和印发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会将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 模范执行上述规范;
(二) 对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
(三) 在科研领域有所突破,或取得较大成果;
(四) 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及管理工作,并能提出有益建议,对促进学会发展有较大贡献;
第二十一条 对会员违反上述规范,轻者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在全学会通报或除名处分;违反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经2011年12月5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中文信息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