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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中文信息学会,英文译名为 Chinese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CIP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中文信息处理学科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团结全体会员,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致力于推动本领域学术、技术、教育、应用和产业的发展,为本领域专业人士的职业发展服务,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本领域学科内容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组织开展对本领域科学、技术、教育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本领域相关技术项目的科学论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项目论证、学位论文评审、技术职务及职称的评审工作等。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本领域范围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本领域的成果鉴定及中文信息处理领域教育认证等工作,编制和审定有关中文信息处理技术标准。

(五)按照规定经批准设立“钱伟长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奖”等表彰、奖励活动。发现并推荐中文信息处理学科领域的人才和科技工作者。

(六)开展本领域技术培训。普及与推广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知识,促进中文信息处理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开展面向青少年的中文信息处理科技活动,开展本领域继续教育及专业能力评价,记录中文信息处理技术发展历史。

(七)促进本领域国际交流,与国际同类学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与相关的国际学术活动,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

(八)密切联系中文信息处理学科领域的科技人才,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有关中文信息处理学科领域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举办符合本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负责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惠或优先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本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积极宣传并参与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四) 为本学会发展会员,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学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中国中文信息学会会员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 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学会终止等重大议案,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一般由3至9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可参照理事会负责人产生方式进行选举。监事会每次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在本领域内有较大贡献、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秘书长应有领导能力和管理经验;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处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本学会运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领导秘书处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办事机构是本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四十条 本学会办事机构调整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因变更支撑单位而发生住所变更的,还需同时办理学会住所变更的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支撑单位应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

第六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是本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学会的组织基础。

代表机构是本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能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支撑单位资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学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9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