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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律规范 会员条例 理事会条例 监事会条例

中国中文信息学会理事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履行学会章程中规定的关于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职责和义务,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和职责

第二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按照学会章程设立,在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的代表其进行决策的机构。

第三条 理事会成员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为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常务理事会可授权秘书处对本学会重要议题在常务理事会召开前先行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方案交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和表决。

第三章 理事会召开

第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时,按一般工作会议召开,不得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名义形成决议。

第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在会议中提出增加议题动议,由主持人根据多数理事(常务理事)的意见和本次会议的主题决定是否将此动议纳入会议议程。除非得到超过半数与会者的同意,新动议不得纳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应形成决议的议题,须经会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超过2/3与会者同意即可形成决议。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 当召开理事会时,理事长可视情况邀请会员代表参加;当召开常务理事会时,理事长可视情况邀请理事或会员代表参加。副秘书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四章 理事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须按时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常务理事)不能参会时,应事前向理事长书面请假并报秘书处备案。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但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密切联系相关单位和会员,了解并反映会员和相关人士的需求和对学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理事每年理事会期间,须填写“理事贡献表”。

第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费用由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五章 对理事的处罚及申诉

第十五条 当理事(常务理事)触犯《中国中文信息学会会员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并得到严重警告或除名的处罚时,由监事会认定后,终止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六条 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自动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会理事会制定和修订,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注:

2021年12月19日由第九届学会理事会制定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