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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管理细则

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管理细则

(修订)

为做好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工作,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和《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中国科协设立以下机构组织实施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一)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监督委员会,研究决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评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组织项目评审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分管学会学术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技术创新部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二)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评选项目实施单位并提出名额分配方案。评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评审专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成若干评审组。评审专家从中国科协项目专家库中根据行业、学科匹配原则抽取产生。

(三)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审环节的监督、异议与投诉的仲裁和处理。评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成员由中国科协机关纪委有关同志、有关科技工作者代表等组成。

(四)工作办公室。负责青年人才托举工程日常工作,对有关申报资料等进行形式审查,为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监督委员会等提供服务,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和组织结项验收、绩效评价等。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主任由科学技术创新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科学技术创新部及相关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项目实施单位申报

第二条 本项目每年评选确定一批全国学会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并通过他们选拔一批32岁以下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以下简称为被托举人)进行连续3年稳定的资助培养。中国科协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办法和条件,启动申报工作。

第三条 本项目每届资助一批青年科技工作者,其中部分为中国科协资助,部分为项目申报单位通过自筹资金资助,两者均须按统一要求开放申报,不得限定资助方向。

第四条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含学会联合体,以下简称全国学会)自愿申报,按要求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各全国学会可同时申报中国科协资助名额和自筹资金资助名额,也可只申报其中一类资助名额。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的全国学会,无当届申报资格:

(一)年检结论最近一年为“不合格”或最近两年连续为“基本合格”的全国学会;

(二)被中国科协通报批评,或在警告、限期整改、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影响期内的全国学会;

(三)前期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遴选过程违规、经费使用违规、托举过程不作为等,已被取消申报资格的全国学会;

(四)最近一次项目结项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全国学会。第六条 以学会联合体形式申报项目的,联合体的成员学会不再单独申报。同时加入多个学会联合体的学会,只能选择参加一个联合体进行申报。以学会联合体形式申报,须征得该联合体全体成员学会同意。学会联合体成员学会同时申请自筹资金资助的,由所在学会联合体统一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通过自筹资金开展青年人才托举工作的,须在项目申报时提供已完成自筹资金募集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中国科协遴选部分已成立企业科协的科技领军企业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给予一定数量自筹资金资助名额,项目实施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单位评审

第九条 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评审指标、评审办法和资助名额分配办法,组建当届评审专家委员会和评审监督委员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指标、评审办法和资助名额分配办法经评审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条 评审工作委员会参考申报单位学科类别,组织申报单位进行分组评审,每组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第十一条 评审采取申报单位答辩、专家集体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科优势。项目申报单位有非常明确的支撑学科或依托行业,所在学科领域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科技创新主攻领域。

(二)资源优势。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发展的综合实力,具备充足的青年人才储备和专门的青年人才工作机构,具备来源广泛、数量充足、愿意投身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作的稳定专家队伍,具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工作经费和有力的服务支撑团队。服务支撑团队至少包含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协助落实被托举人的培养方案及相关服务工作。

(三)平台优势。项目申报单位在政治引领、学术交流、科技创新、国际合作、职业发展、跟踪服务等方面应具备符合青年科技人才成长成才需求的高水平、国际化托举平台。

(四)托举方案。项目申报单位应制定遴选方案和项目实施周期内连续3年的托举方案。遴选方案包括人选举荐方式、评审专家产生办法、评审办法、公示办法等。托举方案的工作思路、发展重点、培养目标、培养路径、组织保障、进度安排、资金使用、宣传方案等内容应清晰明确、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五)绩效目标。项目申报单位工作绩效指标清晰明确,可考核、可问责,能够反映出项目申报单位实施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将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目标和效果,能够准确反映青年科技人才借助本项目取得的成长进步。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通过分组评审、合议确定拟定项目实施单位名单,同时,根据名额分配办法,确定本组资助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拟定项目实施单位名单及资助名额分配方案应在中国科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经中国科协书记处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确定为项目实施单位,并给予相应的资助名额。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根据项目计划签署《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主要包括项目内容、工作方案、实施进度、考核指标和经费使用计划等。《项目合同书》将作为项目管理和项目总结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被托举人遴选

第十六条 被托举人遴选要坚持正确的导向,严把政治关和学术道德关,可重点关注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卡脖子”技术等方面潜心研究、守正创新的青年科技工作者,重点关注积极投身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工程技术研究等的青年科技工作者,重点关注为推动科技经济融合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重点关注在国内开展学术研究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等的青年科技工作者,重点关注在临床案例、科研仪器、工程技术等领域案例库中发布高水平案例成果的青年科技工作者。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吸纳参与申报的青年人才为学会会员。

第十七条 被托举人的遴选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学习的中国籍公民,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学风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三)申报当年1月1日不超过32周岁,女性或医学领域的被托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1-2岁;

(四)基础科学类、工程与技术科学类、农业科学类、生命与医学科学类及交叉融合学科的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曾被取消被托举人入选资格的,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往届入选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者和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不作为遴选对象。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遴选专家组。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被托举人遴选工作,人数不少于5人,组长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遴选专家组负责遴选评议工作,人数不少于9人,均应为本学科领域内权威专家,应有一定数量的院士和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明确遴选条件,公开发布正式遴选通知,利用本单位官方网站等信息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同行专家实名推荐、机构推荐、青年科技工作者自荐等多种途径开展人选报名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遴选条件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名人选可获得遴选评议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认真周密制定遴选办法和遴选程序,在遴选评议会议召开前正式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遴选办法和遴选程序,精心组织召开遴选评议会议。遴选专家组通过打分、投票等方式确定被托举人推荐人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和遴选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评议会议之前透漏遴选专家名单,不得在公示前透漏评议结果,不得对外透漏评议过程。

第二十四条 遴选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遴选终评时,与被评议人选存在近亲属(父母、夫妻、子女、岳父母、婿媳、兄弟、姊妹、叔侄、甥舅等)、同一课题组成员、研究生师生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专家,不得作为遴选专家。与被评议人在同一部门、单位工作或存在直接项目合作等关系的专家,在集体评议人选时须暂时离席回避,投票打分环节无需回避。

第二十五条 遴选中国科协资助和自筹资金资助被托举人推荐人选,应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评审,不得将自筹资金资助名额和人选与资金来源挂钩。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被托举人推荐人选(含自筹资金资助)有关信息(包括人选姓名、年龄、研究领域、工作单位、对应的推荐专家或机构),遴选专家信息(包括姓名、研究领域、工作单位)在本单位官方网站等平台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中国科协审核确认。中国科协将对各项目实施单位公示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责成该单位重新严格按规定公示;拒不整改的,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的相应名额。

第二十七条 中国科协按照遴选条件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被托举人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被托举人推荐人选进行清退,并直接取消项目实施单位的相应名额。

第二十八条 中国科协将审核确认后的被托举人推荐人选相关信息在中国科协官方网站等平台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被托举人,颁发入选证书。

第二十九条 特殊科技领域遴选被托举人,由实施单位根据本细则要求,成立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遴选办法,自行组织开展遴选工作,资助人选名单上报中国科协,不对外进行

第五章 人才托举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为被托举人提供全方面的扶持培养。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被托举人需求,为被托举人配备不少于3名托举导师,并协助托举导师开展对被托举人的指导工作,确保托举导师真正发挥出引领、帮扶、培养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组建青年工作委员会、组织青年科学家沙龙等方式,加强与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联系,直接了解被托举人的意见和诉求,推动被托举人进入学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国际科技组织等任职,建立联系服务青年科技工作者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与被托举人工作单位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及时沟通、反馈被托举人的发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认真组织结项验收工作,一般不提前完成或延长项目时间,如需调整实施计划,须书面报告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批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开展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终止项目资助书面申请,经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批准后终止。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每年须向中国科协提交本年度托举工作、经费使用等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公开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国科协通过举办国情研修、青年科学家论坛、沙龙等活动,为被托举人搭建跨学科、跨领域的托举平台。

第三十九条 中国科协建设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人才培养跟踪服务平台,对被托举人成长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对项目实施单位工作过程进行跟踪指导,平台内容将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科协做好相关跟踪服务工作,及时、认真填写相关内容。

第四十条 中国科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从学风道德、学术成果、社会贡献、单位评价、同行评价等方面对被托举人成长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四十一条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托举工作开展较差、对年龄和互斥项目审核把关不严、托举资源供给不充分、遴选过程不公开、公示环节不规范、经费筹集使用不合规、隐瞒实际情况等的项目实施单位,中国科协将视情况采取约谈、责令整改、终止项目等措施处理。

第六章 经费监管

第四十二条 经费资助标准由中国科协在每届项目申报通知中列明,每届稳定支持三年。经费主要用于被托举人托举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一)开展调研、咨询、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的费用;

(二)学术交流活动中涉及的会议费、差旅费等;

(三)编印购买图书资料、租用购臵仪器设备、发表和转化科研成果等费用;

(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费用;

(五)科研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劳务、专家咨询、材料耗材、设备运行维护、燃料动力及委托业务等有关费用;

(六)其他与青年人才托举工作相关的支出。第四十三条 被托举人为项目经费的主要使用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收取管理费等费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既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帮助和指导被托举人完成经费执行。 

第四十五条 鼓励全国学会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建立青年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募集资金必须由学会建立专账管理或委托专业基金会管理,使用时必须从学会账户(或专业基金会账户)拨出或通过学会专账报销。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与被托举人及其所在单位等签订相应协议,约定经费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方式。被托举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到项目实施单位或本人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第四十七条 项目若因故中止,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中国科协处理。清查后若有资金结余,按国家财政有关规定处理;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不再拨付。自筹资金支持的项目中途终止的,结余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商资金捐赠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书面报中国科协。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按年度定时向中国科协报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每届项目完成后按相关要求提交整届(三年)的财政经费使用情况总报告。自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管理,中国科协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等违规行为的,中国科协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退回项目经费,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投诉处理

第五十条 原则上受理公示期内的书面实名投诉(包括提供投诉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电子邮件),一般不受理电话、口头、网络、匿名等其他方式投诉。评审监督委员会调查处理涉及项目评审的投诉,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处理涉及其他环节的投诉。

第五十一条 评审监督委员会、工作办公室按照严肃、谨慎、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公示期内的投诉。

第五十二条 对确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对于工作不规范的项目实施单位,责成改正。对于严重违反项目实施有关规定的单位,终止项目实施资格,并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对于存在违法违纪或者学风道德、科研诚信等方面不端行为的拟入选者,取消其入选资格;已入选的取消其入选者称号,责令退回资助资金和入选证书。

第五十三条 妥善保存投诉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对投诉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公示期内的投诉。

第八章 验收与结项

第五十五条 中国科协每年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托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经费和托举工作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指导其整改到位。

第五十六条 中国科协在每届项目结束前发布项目结项验收通知,提出结项验收工作要求,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结项验收工作。结项验收按照资助类项目结项验收要求进行,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

第五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结项验收通知要求,按时提交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应包含三年工作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绩效、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下一步工作思路、青年人才培养典型案例、青年人才成长故事和成果宣传材料等。

第五十八条 中国科协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开展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如财务验收不合格,则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第五十九条 中国科协邀请专家进行项目业务验收。专家根据各单位提交的结项验收材料及汇报情况进行综合测评,重点考核项目实施单位在青年科技人才凝聚和成长服务平台搭建等方面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别给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

第六十条 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均合格的单位,最终验收结论为合格。中国科协对最终验收结论为合格的单位准予结项并下发结项通知。

第六十一条 未能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所有内容的,项目实施单位需提出明确整改措施,中国科协督促指导其整改到位,直至项目验收通过。

第六十二条 中国科协享有各项目实施单位结项验收材料的后续使用权。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管理细则(修订)》(科协创函会字„2021‟30号)同时废止。以往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