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更好地开展中国民族语言文字信息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我国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技术进步、科研人才队伍成长,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国中文信息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名称是中国中文信息学会民族语言文字信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英文名称为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Minority Language Information of Chinese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ociety,缩写为MLI,是中国中文信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所属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和开展活动,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第三条 专委会在学会指导下开展相关活动,其业务范围包括:
(1)围绕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举办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如学术年会、专题论坛、技术讲习班、企业高峰会等;
(2)围绕基础资源、关键技术、性能评测等方面推动民族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开源社区建设,开展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等;
(3)通过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开展技术宣传和普及,包括发布专委会活动新闻报道、专题报告、发展报告等;
(4)开展学会内部和其他相关学术组织之间的合作,推动本领域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之间的产学研用合作,为人才培养和人才成长提供支持等。
第四条 专委会的财务纳入学会统一管理。专委会不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专委会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账户。
第二章 专委会成员
第五条 成员类别
专委会实行委员制,设委员、常务委员、执行委员、荣誉委员四种委员身份。
第六条 加入专委会资格
专委会成员应在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及其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经历或从业经验,并具备一定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影响力。
第七条 加入专委会程序
本人申请,经两位专委会委员推荐及专委会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可成为委员。
第八条 退出专委会程序
委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专委会活动,将视为自动退出专委会。已退出的委员如希望恢复委员资格时,需按本条例第七条之规定重新办理加入专委会的手续。
第九条 加入专委会资格排除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具备入会资格:
(1)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规范;
(2)对专委会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对专委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第十条 委员权利
(1)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
(3)优先获得专委会提供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优先获得专委会提供的印刷品等资料;
(5)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获得专委会活动注册费的优惠等。
第十一条 委员义务
(1)遵守专委会的工作条例和各项规定,执行专委会的决议,履行专委会委托的各项职责;
(2)积极宣传并参与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向专委会推荐委员;
(4)为专委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5)及时更新本人信息变化。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
(1)为了更好地开展专委会工作,专委会设常务委员。常务委员对执委会的重要决定进行表决;
(2)常务委员从委员中产生。经本人申请,两名常务委员推荐,并经无记名投票,获得投票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当选;
(3)常务委员的总人数不超过所有委员的三分之一;
(4)常务委员须为在职人员,年龄一般应不超过60岁;
(5)每届常务委员任期为四年,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补;
(6)常务委员四年中累积两次不参加专委会活动将降为委员。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
(1)为了更好地开展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管理事务,专委会设执行委员;
(2)执行委员从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经两名常务委员推荐,常务会员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获得投票常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当选;
(3)执行委员任职年龄一般应不超过60岁;
(4)每届执行委员任期为四年,至多连任三届;
(5)执行委员在任期内累积三次不参加专委会的活动,不能成为下一届执行委员的候选人。
第十四条 荣誉委员
(1)荣誉委员是长期从事本领域工作,对本领域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的专委会原委员或资深专家;
(2)荣誉委员由常务委员提名,经常务委员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获得投票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当选;
(3)荣誉委员及其贡献通过专委会网站等平台进行展示和宣传。
第三章 专委会机构
专委会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专委会日常工作和管理事务的机构。
第十五条 执委会的组成
(1)根据《中国中文信息学会章程》,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2)执委会由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构成,执委会成员即为执行委员。
第十六条 执委会的工作职责
(1)工作职责分工由执委会会议确定,各执行委员须尽职尽责地完成好份内工作;
(2)执委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专委会各项工作事宜;
(3)执委会会议参会人员须超过全部执行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执行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会议所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四章 专委会活动
第十七条 专委会活动形式
专委会围绕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如学术年会、学术论坛、专题学术研讨会等,组织委员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和技术展示会等,加强与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与产业界相关单位进行互动或合作。专委会开展以下(不限于)活动:
(1)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国性学术会议(全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学术研讨会(MLIP)或全国少数民族自然语言处理青年论坛(MNLP)),并不定期举办各类学术活动;
(2)参与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3)发布有关学术活动信息及相关资料;
(4)学术活动对所有学会会员开放且费用优惠;
(5)发起、参与或支持与民族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应用相关的企业活动。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议
(1)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议,主要包括且不限于:讨论由执委会提出的工作草案、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执委会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委员提出的议案等,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
(2)常务委员会议所做出的决议须半数以上常务委员参会,并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参会常务委员同意方能生效。未参会常务委员不能委托他人参会和表决。
第十九条 执委会会议
执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专委会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传播
专委会组织的重要活动须由执委会进行信息记录,执委会根据相关记录组织更新专委会网站。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成员奖励
专委会成员中在发展委员、参与学会活动、为学会提供学术支持、经费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者,可被授予优秀委员称号。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成员处罚
专委会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须退出专委会:
(1)严重违反专委会章程或法律法规;
(2)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规范;
(3)对专委会的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条例的生效、修改
(1)本工作条例的起草和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议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生效并发布;
(2)本工作条例自发布起施行;
(3)生效的工作条例须向中国中文信息学会报备。
第二十四条 工作条例解释
本工作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中文信息学会民族语言文字信息专业委员会。
(本条例经2023年12月05日中国中文信息学会民族语言文字信息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表决通过。)